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沁水县人,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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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后半年,张某某到付某某工作的沁水县**镇**加油站加油时,同付某某相识。2018年7月,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张某某以给付某某在**公司安排工作、给付某某处理交通事故等为由诈骗付某某钱财,共计诈骗付某某315020元。案发前,张某某归还付某某43400元。

2、2019年6月15日,张某某虚构帮杨某某卖报废罐车的事实,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并承诺将报废罐车卖给李某某。2019年6月19日,张某某编造卖给李某某的报废罐车到交警队办理销户手续需要相关费用,骗取李某某10000元。案发前,张某某归还李某某3000元。

综上,张某某共实施诈骗2起,诈骗金额共计278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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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 | 小团

来源 | 法治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