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驻广西审计办事处原主任范絮桂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范絮桂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退交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黄金一千五百克、犀牛角圆杯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范絮桂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桂林分行行长,其利用职务便利,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州县支行贷款业务中,为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另案处理)给与的现金、黄金、犀牛角碗等财物共计人民币86.06125万元。

庭审现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认为:

被告人范絮桂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