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医保局印发的《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旨在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切实保障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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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全省使用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动态进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的动态变化将作为信用记录存档。医保信用评价由加分模块(分值占 30%)和扣分模块(分值占 70%)组成,医保信用级别设优级(A,85—100 分)、良级(B,65—85 分)、中级(C,40—65 分)、差级(D,0—40 分)四级。

对信用等级为 A、B 等级且不存在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将给予激励措施;而对 D 级信用主体,特别是被依法依规依程序认定为失信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惩戒措施,包括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增加医疗保障保证金预留比例、降低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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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还规定,医保信用评价结果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信息目录,实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湖南)”网站,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数据支撑。

为确保医保信用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可比性,《办法》规定,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全省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评价方式、信用等级等内容,并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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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湖南医保新规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领域的信用管理,促进医疗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保障公民的医疗保障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信用主体要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遵守医保规定,共同维护医疗保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