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约定为非管理岗,女员工退休年龄就是50周岁吗?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是怎么判决的。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邢某,女,于1968年12月20日出生,2003年入职国XX兴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2016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当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该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邢某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位。

2018年12月31日,因已达到50岁,邢某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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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2019年2月20日,公司向邢某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邢某己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20日终止。邢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1716.29元。

邢某申请仲裁,认为自己实际上是管理岗,退休年龄是55周岁,因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58581.45元。

2019年7月16日,仲裁委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支付邢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58581.45元。

不过,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

邢某称其离职前的工作岗位为财务资产部“资金管理”岗,该岗位属于管理岗,亦属于专业技术岗,应当于55周岁退休,故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并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而公司则表示,邢某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位的《劳动合同》。此外,邢某OA系统工作记录。该证据显示公司为出纳。

一审判决:法院无法以人社部门通行做法作为判断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司法依据,应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情况来认定工作岗位为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核准工作中将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标准从“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位的区别改变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区别,人社部门就此种改变未能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人社部门也未能就“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定义及其与法定标准“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界定,不具有司法操作性。因此,法院无法以人社部门通行做法作为判断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司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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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邢某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而邢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因此该案应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情况来认定邢某退休前工作岗位为宜。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岁,邢某已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邢某终止劳动关系合法。因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与邢某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20日终止;二、公司无需向邢某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58581.45元。

邢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因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故一审法院根据公司与邢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认定公司因邢某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法,并无不当。故本院对邢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邢某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合同明确约定邢某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公司在邢某已达到50周岁终止劳动关系合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邢某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个人档案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而依据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邢某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规定,综合邢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考虑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认定公司因邢某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邢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邢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邢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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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67岁老太12年无法退休 得到答复系“领导不同意”

今年67岁的马啸已经超过女性55岁退休年龄12年了,但她依然没能领到退休金。回想自己在四川宜宾市翠屏区工作的20多年,马啸认为自己一直尽职尽责,“在事业单位时我曾是先进工作者,在企业工作时我曾是优秀员工”。

20多年的勤勉工作却未给她带来一个安乐无忧的晚年生活。按照相关规定,马啸本应在2008年12月退休,“但因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无故为难,致使我到现在都无法办理退休”,而这也意味着马啸无法领到相应生活保障的退休金。

9月14日,马啸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翠屏区社保局工作人员曾告诉我,区政府领导打了招呼不同意提取我的个人档案。当我再追问原因及依据的相关文件时,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文件,是口头打招呼。”马啸又前往存放其个人档案的翠屏区组织部了解原因,得到的答复仍然只有“领导不同意”。

“不是我们不给她办理,是她没有给我们提供她的原始档案,我们作为经办机构,必须要对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后才能够办理。”翠屏区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对于67岁的马啸无法办理退休作出了解释,但保管马啸档案的翠屏区组织部相关工作人员则一口否认,“这不太可能,我们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在依法办事。”

这一切的背后,是一场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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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昂的公司诉翠屏区政府一案作出了行政裁定。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历机构改制后无法办理退休

马啸曾经是宜宾市翠屏区的公务员。1986年因工作调动,她从自贡市富顺县来到了宜宾市翠屏区,在原宜宾市翠屏区物资总会工作了16年,其个人档案也一直存放在翠屏区政府组织部的档案馆。

公开资料显示,原宜宾市翠屏区物资总会系翠屏区政府直属的事业机构。而事情正是缘于原翠屏区物资总会的改制。

1999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精简机构及人员编制为目的的机构改革。2001年9月17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作出区委《关于宜宾市翠屏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不再保留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其行政职能并入宜宾市翠屏区经济贸易局。

2001年12月28日,翠屏区财政局报告了原翠屏区物资总会资产及人员整体转制债权、债务审核情况后,2002年1月14日翠屏区政府正式作出区府函[2002]4号《关于同意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方案的批复》,“同意原翠屏区物资总会整体从政府机构剥离并改制为民营企业”。该批复文件指明,在原翠屏区物资总会机关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政策剥离后,日常管理交由宜宾市翠屏区经济贸易局负责。

2002年3月18日,宜宾市翠屏区人事局、宜宾市翠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继作出了《关于对<关于将物资总会在职人员工资关系转出经贸局的报告>的批复》,同意区府函[2002]4号文件精神,并且将原翠屏区物资总会的公务员马啸、潘仲成、陈健等3人的公务员身份,以及周勤、周黔等2人的机关工人身份随改制自动解除,其工资关系也从2002年3月起转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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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同意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成为民营企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02年3月22日至2005年10月10日期间,原翠屏区物资总会按照翠屏区政府的要求,通过借款等方式安置原物资系统下属破产企业、改制瘫痪企业人员,偿还银行借款并筹备组建新的民营企业。

“按照机构改革的一系列文件,原宜宾市翠屏区物资总会整体划转后,依法成立了民营企业即四川省宜宾市昂的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昂的公司)。”马啸称,2005年10月10日,昂的公司经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成立,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组建完成后,昂的商贸公司将翠屏区政府留给总会组建新的民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25.03万元退还翠屏区财政局,并报告了宜宾市翠屏区政府。2005年11月起,昂的公司持区政府、区财管和区人事局的相关文件分数次将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名下的八宗资产过户到了昂的公司名下。

昂的公司正式成立后,时年52岁的马啸也正式从体制内转到了体制外,从一名公务员变成了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年满55岁的马啸向翠屏区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

“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我,无法提取到我的个人档案,所以没法办理退休。”马啸称,社保局工作人员说是翠屏区的领导打了招呼不同意提取,当她多次询问原因以及相关依据时,工作人员回复没有文件,“是领导口头打招呼”。

马啸称,按照劳动法要求,她满足办理退休的所有条件。马啸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显示,马啸于1972年参加工作,初次缴纳养老保险是在1992年4月,截至2020年11月份其累计缴纳了309个月,合计25年零9个月。马啸很是疑惑,“仅凭‘领导不同意’5个字,就能够不让居民依法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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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宜宾昂的商贸有限公司目前状态为正常存续。 图片来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退休手续卡在提取个人档案环节

8月26日,翠屏区社会保险局相关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窗口工作人员一直给马啸解释的是:没有档案就不能办理。“不是我们不给她办理,是她没有给我们提供她的原始档案,我们作为经办机构,必须要对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后才能够办理。”

“至于她能不能提取到个人档案又是另外一回事。”该工作人员表示,“昂的公司是一个改制公司,马啸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开始工作的,在自动缴费那项必须要提供原始的档案材料。可以通过复印或者提取的方式,提到我们社保经办单位来进行审核,但她没提供过来。”

该工作人员表示,当年企业改制涉及到很多问题,“但是不管什么原因,我们只需要你提供个人档案、身份证件和相应资料就能顺利办理。”

马啸称,她曾多次去到存放其个人档案的翠屏区组织部,均无法提取到档案,甚至已经在复印到了档案的情况下,因为没有盖章而导致复印的档案没有法律效力。对于这些,马啸得到的答复是“领导不同意”提取档案,但到底是哪个区政府领导打招呼不同意她办理退休,又是为什么会不同意,马啸自己也感到疑惑。

虽然无法办理退休,但马啸得以继续在昂的公司工作,并且能够获得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报酬。但2017年起,一切又发生了变化。

2017年7月28日,翠屏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申请注销原物资总会及下属企业已过户到宜宾昂的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的决定》,决定同意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注销原翠屏区物资总会,以及下属企业已经过户到昂的公司名下的八宗资产依法收回。

2019年,翠屏区政府正式作出1号《收回决定》,决定收回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已转移登记至昂的公司的资产,登记至翠屏区商务局名下,已拆迁资产的拆迁补偿款由宜宾市翠屏区商务局收取。自此之后,昂的公司没有了任何资产,马啸也没有了任何收入。“人老了看病没有一分钱医保,没有退休养老金,目前我已经无法正常生活了。”马啸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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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马啸向翠屏区商务局汇款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