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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披露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张永辉)》并附一封《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张永辉)》该处分事先告知书显示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丰利”)通过伪造签字、印章的方式,挪用其他私募基金资金为其发行的某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补仓”。最终,根据调查结果,证监会对当事人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毛凤丽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以及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对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永辉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以及十年市场禁入的处罚。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决定对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毛凤丽加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将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永辉加入黑名单,期限为十年。

公开资料显示张永辉,男,汉族,河南商水县人,1981年10月出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法务,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利(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内核委员会委员。

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基本信息

长安丰利24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安丰利24号)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管理人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投资顾问为北京丰利。该产品为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为光大银行,劣后级为北京丰利招募的投资人。

丰利经证定向增发基金(以下简称丰利经证)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管理人为北京丰利。

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丰利久赢)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为国泰君安,管理人为北京丰利。

北京丰利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经过

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9月18日,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长安丰利24号因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需补资才能恢复交易。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才能获得资金补仓呢?北京丰利想到了“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做法。

根据北京丰利的安排,2016年1月至4月,长安丰利24号投资人陆续将投资份额转让给熙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泉投资),长安丰利24号投资人据此成为了熙泉投资的合伙人。

为了将丰利经证、丰利久赢的资金转入熙泉投资,北京丰利向托管人国泰君安提供了伪造丰利久赢投资人签字的《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将熙泉投资纳入丰利久赢投资范围。但是丰利久赢投资人对此完全不知情。

数据显示2016年5月13日,托管人将丰利经证3550万元转入丰利久赢;2016年5月9日、5月17日,托管人分两次将丰利久赢共4240万元转入熙泉投资。2016年5月18日,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发送用熙泉投资资金向长安丰利24号进行补资的指令。为保证熙泉投资资金安全,托管人曾要求,熙泉投资投向长安丰利24号的资金在清盘时,原路返回至熙泉投资在托管人的托管户。为了满足托管人上述要求,北京丰利向托管人提供了加盖伪造长安基金合同专用章的《长安基金说明函》,内容为长安丰利24号清盘时,资金回流到熙泉投资在国泰君安的托管户。但是,长安基金对此也不知情。此外,北京丰利还向托管人提供了伪造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8名投资人签字的说明函,内容为投资人知悉丰利经证、丰利久赢资金投向,同意对长安丰利24号进行补资。而丰利经证、丰利久赢投资人对此仍然是不知情。

在获得上述材料后,托管人根据北京丰利的指令通过熙泉投资对长安丰利24号补资4240万元。补资后,长安丰利24号恢复了交易权限。

北京丰利挪用基金财产违法

证监会认为,上述操作已经是构成挪用基金财产的违法行为。

第一,北京丰利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向其管理的其他产品“补仓”的行为,是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伪造文件签字、伪造印章等手段实现的。北京丰利向面临“平仓”风险的产品“补仓”、将其他产品的高风险转嫁于原投资者,增大了另外两只基金产品的风险,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而且在挪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北京丰利通过采用多种非正常手段,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挪用基金财产行为,毛凤丽作为时任北京丰利董事长,张永辉作为时任北京丰利总经理,均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北京丰利为恢复长安丰利24号交易权限,采用伪造文件签字、伪造印章等手段,挪用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的资金为长安丰利24号补资,长安丰利24号才得以恢复交易权限。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本质上违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受托财产,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背合同约定或者未经投资人同意,将基金财产用于约定投资范围以外的用途,违背信义义务,属于挪用行为。

第3, 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当事人使用伪造相关文件签字和印章等手段,情节特别恶劣,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于法有据。

张永辉被证监会罚款30万

最终,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北京丰利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毛凤丽给予警告,罚款30万元;对张永辉给予警告,罚款30万元。此外,据上述《市场禁入决定书》披露,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毛凤丽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永辉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北京丰利仅有7名全职员工5人取得基金从业

基金业协会资料显示,北京丰利成立于2008年12月31日,在2014年5月20日完成登记,为一家股权类私募,仅有7名全职员工,其中取得基金从业人数只有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