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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法院”)的执行决定书,知悉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原因

案件概况

1、盛融财富涉案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情况 公司近日从金坛法院获知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融财 富”)涉案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事发还、追缴程序已终结,具体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龚某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该案(2016)京 0101 刑初 657 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已查封扣押的房屋变价后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余款继续向被告人追缴后发还投资人。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 0101 刑初 657 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和退赔项的本次 执行程序。

2、本案情况

1)概况

2013 年 10 月,公司为盛融财富与新疆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作的新 疆天利恩泽鄯善县红山口一期 22.6MW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基金回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 年起,王某华、尹某飞、应某坚、吴某先后向金坛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 承担担保责任。金坛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公司在盛融财富涉案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刑事发还、追缴程序终结后 30 日内对盛融财富涉案人员应返还原告款项的不能清偿部 分的三分之一履行支付义务。公司至今尚未履行金坛法院判决的支付义务。

2)执行决定书

2019 年 12 月 25 日金坛法院出具的《执行决定书》如下:

本院在执行王某华、尹某飞、应某坚、吴某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 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司声誉造成影响,对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暂时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解决措施公司正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尽快履行支付义务,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状态。

四、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已起诉金额 2,320.05 万元,公司按照已起诉涉案金额的三分之一计提预计负 债 773.35 万元,已支付金额 45.50 万元,剩余支付金额 727.85 万元。公司目前资金紧张, 正积极筹措资金,履行支付义务。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公司上 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京 0101 执 4456 号之一; 金坛法院出具的《执行决定书》(2019)苏 0413 执 3031、(2019)苏 0413 执 3035、 (2019)苏 0413 执 3037、(2019)苏 0413 执 325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