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人:

刘幕昭 电话:15528959333

李平 电话:13056640899

之所以在云南水富市发生的余江及其代理律师对刘幕昭、李平实施套路贷一案,长期未破,是因为与原昭通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周兴旺涉嫌毁灭变造国家公文捏造事实充当余江的保护伞有重大关联。

我们多次向昭通市纪检监察委、检察院、政法委实名控告和举报,但几年了仍了无音信,我们希望通过网络继续呼吁,希望“以案促政”、“一案三查”,打伞破网彻查此案。

现任彝良县法院院长的周兴旺在担任昭通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期间,2016年3月2日涉嫌滥用职权,毁灭已送达当事人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变造为(2014)昭中民初字第133号虚假《民事调解书》,充当余江及其代理律师实施套路贷虚假诉讼保护伞。

身为审判长的周兴旺明目张胆支持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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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周兴旺是昭通市彝良县法院的院长,我们为什么要向昭通市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状告周兴旺呢?

周兴旺是(2014)昭中民初字第49号余江诉刘幕昭、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判长,明知原告余江及其代理律师捏造事实、虚假陈述向被告刘幕昭、李平先后在两天时间两次出借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巨款不是事实,余江的证人余业全出具的2014年3月25日、3月27日收到余江代刘幕昭支付两个500万元的收条,既无1000万元银行收付流水凭证又无证人出庭作证,见证据余江向法院提交的两次漏洞百出的《民事起诉状》、余江的证人余业全向法庭递交的两次前后矛盾的《收款情况说明》、周兴旺亲自作的对余江的证人余业全、余洪的《法庭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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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兴旺明知自己不是(2014)昭民初字第133号刘幕昭诉余业全股权买卖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成员,不能插手本案审理,却故意将本案已发出的《民事判决书》私下收回毁灭后,变造虚假民事调解书,为余江及其代理律师重复主张债权、虚构债务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捏造事实,充当余江及其代理律师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保护伞,从而导致刘幕昭、李平受害人败诉。

周兴旺曾经担心被查处私自销毁判决书

2016年2月22日上午9时,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上级机关转批的刘幕昭反映水富县和昭通市两级法院存在枉法判决、余江及代理律师虚构债务法律关系,重复主张债权的材料后,昭通市反贪局迟焕平局长、李洪副局长在303办公室与刘幕昭交换意见时迟焕平局长当着在场的人指出:“看了你反映的材料,明显是‘三条余’在对你设局,但是两个案子都是一审判决未生效,我们检察院这时不便介入,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我们才会进行抗诉”。

2016年3月1日,周兴旺得知刘幕昭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便电话通知刘幕昭到昭通市法院新办公大楼周兴旺的办公室谈话。

周兴旺讲:“如果你相信我,请你把你收到的判决书交给我,但绝对不准复印,我来组织你与余业全协商解决”。

刘幕昭出于对周兴旺的充分信任,当天晚上派公司小车驾驶员郑强和公司副总经理郭跃平返回四川宜宾公司找李平取判决书赶到昭通市。

3月2日早上上班时间,刘幕昭与郭跃平一起按周兴旺的要求,在其办公室,将判决书原件一式两份交到周兴旺手中 。

这天上午,刘幕昭与余业全在无审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协商达成《调解笔录》协议。

“第一,双方认可刘幕昭1200万元购买余业全公司80%股权债权债务(注:而不是单单买股权,更不是用1200万元购买余业全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的80%即48万元);第二,余业全在收到刘幕昭150万元后三日内将剩余20%股权过户给刘幕昭;第三,余业全收款十日内将公司80%债权移交给刘幕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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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下午,刘幕昭、余业全将调解笔录签字画押交给周兴旺后,周兴旺一人起草《民事调解书》并交刘幕昭和代理律师黄佑虎阅读。

刘幕昭、黄佑虎当时提出异议:第一,调解书只解决了刘幕昭花1200万元不是购买余业全80%股权,还包括全部债权债务的问题;第二,无证据证明余江代刘幕昭向余业全支付两个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因此不能将余业全收到余江代刘幕昭支付1000万元写在调解书内;第三,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约定的801万元债权应写在调解书内,否则将来不便执行。

周兴旺不顾刘幕昭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就叫书记员马艳(女)去打印《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并要求马艳将2016年3月2日当天真实日期伪造为2015年11月18日15:00,其目的是取代《民事判决书》的签发备案日期,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日期也必须写成2015年11月18日。

目睹以上事实的人有书记员马艳、刘幕昭及代理律师黄佑虎、刘幕昭的随行律师刘军、刘幕昭公司的总经理郭跃平以及余业全、余江及代理律师邓红全。

周兴旺“狸猫换太子”已经涉嫌严重犯罪

四、周兴旺“狸猫换太子”的手段,显然是在欺骗组织、践踏法律、滥用职权,损害法院形象、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涉嫌刑事犯罪:

第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笔录》和(2014)昭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时间是周兴旺变造的,真实签字时间应是2016年3月2日下午15:00,而不是2015年11月18日15:00;

第二《民事调解书》上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肖荣蓉、张霞、人民陪审员锁才红根本未到现场主持参与调解,调解书上主持参与人的全部名字都是周兴旺变造的。

第三调解书中“原告刘幕昭向余江借款1000万元加上自己汇款200万元,委托余江向被告余业全支付,余江向余业全支付了上述款项”,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中并无这一约定,是周兴旺捏造的事实,不是刘幕昭及代理律师真实意见的表示,是周兴旺为余江的套路贷虚假诉讼编造伪证;

第四 由于周兴旺起草的《民事调解书》故意不将余业全应移交刘幕昭801万元的债权标的明确写入,致使刘幕昭申请昭通市中级法院执行时,因《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约定不明被驳回,至今刘幕昭未收到余业全801万元的债权,且余业全至今未清理公司对外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另一方面余江却以捏造的事实对刘幕昭、李平通过套路贷虚假诉讼胜诉,反过来执行刘幕昭、李平500万元不存在的借款及利息,天下岂有这样的道理!这种通过司法审判权利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比黑恶势力还要黑恶!

五、周兴旺毁灭变造国家公文制作虚假《民事调解书》,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刘幕昭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第三人李平的合法权利,为余江及其代理律师对刘幕昭、李平实施套路贷虚假诉讼捏造事实,为余江及其代理律师的虚假诉讼提供“炮弹”,情节恶劣知法犯法,全国罕见!

综上所述,余江及其代理律师对受害人刘幕昭、李平二人实施套路贷,通过虚构债务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刘幕昭李平500万元巨款及利息目的,之所以能够畅通无阻获得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胜诉?其症结是有水富县和昭通市两级法院司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并与水富县公安局明知余江及代理律师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有案不立存在重大关联,“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受害人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纸包不住火”,强烈要求云南省昭通市监察委将周兴旺涉嫌毁灭、变造国家公文罪与水富市公安局对余江及代理律师涉嫌犯罪有案不立案并案调查,还原事实真相,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不胜感激!

以上报案材料如有不实,报案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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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刘幕昭 李平(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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