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水法院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撞倒行人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纠纷案,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怨恨,让受害人家庭在经济上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案情回顾

白某1、白某2、孙某、杨某系建水县第九中学的初一学生。2019年9月4日课后,四名学生相约次日租摩托车从官厅街到狗街游玩。9月5日早上,四名学生便前往黄某兄弟二人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去租车,并用孙某的户口册进行抵押。黄某兄弟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出租给四名学生后,白某1驾驶该车载着其他三名学生沿官厅公路由官厅街方向驶往车家村方向。9时30分许,四人行驶至官厅公路K9+800米时与行人邹某相撞,造成邹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白某1驾车载着三名学生逃离现场,邹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1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不承担责任。因四名学生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故邹某亲属于2020年2月19日向建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名学生家及出租摩托车的黄某兄弟连带赔偿因邹某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失249478.5元,扣除白某1父亲垫付的5万元,还应再赔偿199478.5元。

建水法院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到四名学生居住的村委会、建水县第九中学多方调查,了解到孙某的父亲早在其一岁时就已经去世,孙某母亲在其父亲去世后也下落不明,孙某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而爷爷奶奶均已是七旬高龄老人,因生活困难被当地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全家靠享受低保待遇维持生活;白某2的父母均在外省打工,因疫情的原因未能回家,奶奶又是残疾人,家里因生活困难也被当地列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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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深知如果本案机械地按程序开庭审理下判决,势必造成执行困难。而严格按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后,白某1父亲垫付的5万元扣除其应承担的赔偿款后,原告可能还要返还白某1父亲多垫付的数额。

面对如此困境,承办法官多次打电话与原、被告几家人进行沟通,释法明理,甚至多次驱车前往原、被告家里做工作,最终促使原告作出让步,原谅了四名学生对其家庭造成的伤害,仅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赔偿款13万元,诉讼费原告自己承担。白某1、杨某两家在法官向其释明孙某、白某2两家的困境后,自愿多承担赔偿数额,从而减轻孙某、白某2两家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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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是确定了,但孙某父亲去世、母亲失踪、奶奶年老的家庭情况使签订调解协议成了困难。承办法官再次驱车前往孙某家所在的村委会,同时联系原告及其余几被告,说明孙某家的情况后,原告及其余几被告均予以体谅,纷纷前往孙某家所在村委会签订调解协议。签订协议当天,原告收到了三家被告的赔偿款,其他被告的赔偿款也将在三个月内给付清。原、被告当场表示,感谢法官倾力调解此案,以后一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至此,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纠纷圆满解决。

灾难无情,法官有情。在司法岗位上,建水法院的法官始终坚守初心,勇当使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默默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光发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建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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