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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女子买了小区一楼的房子,有一个大院子,女子将其闲置。不料女子发现自家的院子竟然被人种上了菜,而且还上了锁。女子非常生气,责问物业,物业工作人员说,是二楼的业主种的。二楼业主是名大爷,坦然承认是自己种的,并且表示经过了物业的同意。二楼业主和物业相互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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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姐在某小区买了一楼的房子,送了一个很大面积的院子,魏大姐在其他地方还有房子,所以将这个房子闲置。当魏大姐准备将这个房子进行装修时,发现自家院子被人种上了菜,而且还安上了一把锁,自己根本进不去。魏大姐很生气,因为种菜那就要施肥,也许有蛇鼠虫蚁什么的。魏大姐找来记者,希望记者帮其维权。魏大姐带着记者来到了自家小院,果然院子进不去,因为铁将军把门,被人上了锁。记者往院子一看,果然种上了菜,郁郁葱葱的。种植的黄瓜都快要成熟了。物业工作人员也是闻讯赶来,面对魏大姐的指责,物业工作人员推说,是二楼业主种上的,二楼的业主是张大爷。魏大姐非常生气的说,自己虽然现在不住在这里,但是也是交物业费的,你们就是这样为业主服务的?竟然同意别人在自家院子种菜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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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作人员说,二楼的张大爷说已经与你联系过,征得了你的同意。魏大姐听了物业工作人员的说辞,真是气不打一处来,生气的说道,自己与二楼的张大爷,素昧平生根本不认识,也没有电话,如何联系呢?记者也从中帮腔,物业工作人员只是一味的说,联系肯定是联系过,但是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记者从物业工作人员那里,拿到了二楼张大爷的电话,便拨通了张大爷的电话。想不到,张大爷坦然承认了,菜是自己种的,但是经过物业的同意,这下物业工作人员很尴尬,直接说我没有同意。看到物业工作人员否认了,张大爷也只好改口了,说自己自认为物业会同意的,况且自己看到一楼的院子比较大,业主一直没有居住,以为闲置了,便打算资源再利用。记者也是感到好笑,问张大爷,你不知道这是别人的吗?张大爷无所谓的表示,我知道呀,现在你们愿意怎么处理这些菜,就怎么处理吧。说完,张大爷就挂断了电话。在得到了张大爷的肯定答复后,记者直接帮魏大姐将锁砸了。魏大姐进院子里,看到院子里种上了菜,自己的院子被搞得面目全非,魏大姐非常的生气,表示要追究物业和张大爷的责任,要让他们恢复原状。道德上不做过多的评价,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张大爷侵权了,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楼的院子属于魏大姐所有,张大爷没有权力使用,可张大爷却擅自使用,在魏大姐的院子里种上了菜,那显然侵犯了魏大姐的权益,张大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张大爷需要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张大爷私自在魏大姐一楼院子里种菜,那么魏大姐可以要求张大爷恢复原状,将种植的菜铲除,同时赔偿魏大姐遭受的损失。

物业也有责任,因为魏大姐交了物业费,物业必须保护好魏大姐的财产,可物业失职。

3.物业失职,也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魏大姐交了物业费,物业就应当保管好魏大姐房子的安全,发现张大爷在魏大姐院子里种菜,就应当及时通知魏大姐,可物业却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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