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德州微商群体,发布了一则告知信。

新冠肺炎发生以来,市场上日用品、食品、防护物品都相对短缺,在微信群、朋友圈进行销售活动成为当下新的潮流形势。但是,网络销售不是你想卖就能卖,以下这些事微商们一定要知道。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店铺,还是微信上的微商、直播平台中卖东西的博主,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你做对了吗?

从事网络销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依法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3.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例如:医用口罩作为一种医疗用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所以销售医用口罩不仅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还必须能够提供出售口罩的进货票据,供货单位(个人)资质证明和产品的合格证明。因此,对于微商而言,医用口罩更不是想卖就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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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顶风作案,你可知风险有多大?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若销售“三无”产品、哄抬价格或有刷单行为,一旦查处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结 语

微信网络销售绝不是法外之地,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网络销售也不是法外之地,无论通过什么形式和渠道从事销售商品,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网络销售如果涉嫌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各位从事网络销售的商家,熟识并遵守《电子商务法》,既对消费者是一种安全保障,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手段,遵法依规才能让“买买买”更加放心和规范!

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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