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大同市云冈区新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左鸦线交叉路段处向东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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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