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协议,但法院认定财产分割部分无效,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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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但法院认定财产分割部分无效,原因竟是……

案情摘要

案情摘要

赵某某与颜某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10月8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1月13日协议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

约定:“一、男方赵某某与女方颜某某自愿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xxxx楼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

2.机动车辆:婚后购有汽车一辆,现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3.双方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以上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

赵某某主张颜某某离婚前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颜某某向其表示在民政局签离婚协议就是走形式、没有法律效力,其坚信双方会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后重新协商财产分割问题,故其认为颜某某存在欺诈行为。赵某某就此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加以证明。

案件焦点

1.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的意思表示情况;

2.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成立并生效;

3.若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成立,进而对涉案房屋及车辆重新分割是否适当的问题。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

当事人未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本案中,根据赵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颜某某的陈述,双方均认可前往民政局所签离婚协议仅是走形式,是为办理离婚手续需要,颜某某亦表示同意和赵某某就财产分割补偿问题另行协商。

故本院认定双方就财产分割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不成立。

鉴于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赵某某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赵某某、颜某某于庭审中确认需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涉案房屋及涉案车辆。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一、离婚协议中的形成行为及附随行为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及相关事项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该协议为一种复合型协议,既包括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亦包括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的附随行为。

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系对于双方人身关系的一种处分,具有外部性,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经过国家民政机关的登记方可发生效力,具备要式性;而关于财产分割、债务处分等约定,则系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系内部约定,其生效的条件应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因财产分割等问题系附随行为,故其除满足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外,还应以形成行为的生效为前提。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未经民政局登记,不发生效力;如未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并不生效。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效力认定-基于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作为附随部分,其系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故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产生争议,就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不同,认定亦有不同。

1.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意思表示不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条款规定了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符合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应认定为真实,如当事人就该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要求撤销后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举证证明在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若其证据无法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3.意思表示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系双方法律行为,故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方能成立。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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