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贫贱不能屈,富贵不能淫。

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很多人却忘记了这句话的含义,并且为他们的错误的选择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15年,重庆某夜总会的头牌小姐邓某(化名)被人杀害,死在家中,而杀他的人正是他的金主李某(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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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为什么会走上这条不归路?李某又为何会选择杀害邓某?两人之间到底是情感纠纷还是利益瓜葛?

邓某的家庭并不富裕,年纪轻轻就和妹妹一起辍了学。

那时候的邓某,还是一个天真浪漫的小姑娘,和很多农村的孩子一样,在年纪稍大时便选择了去大城市打工。

看着重庆和村里完全不一样的繁华,两姐妹一心想干出一番大事业。

但在她们眼中充满机会的重庆,带给她们的,却是处处碰壁的失望与绝望。

从服装店到餐馆,几乎所有能够满足她学历的工作,她都尝试过了,但每一次总是以各种理由被老板开除。

渐渐的邓某对重庆这个城市已经失去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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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时候,正是欲望的魔鬼最容易趁虚而入的时刻。

此时的邓某长相出众,机缘巧合之下,有人介绍她到重庆某夜总会试班。

邓某虽然在农村长大,但也知道夜总会并不是什么好地方。

虽然百般拒绝,但听到夜总会的工资时,心中还是大动。也就去看看吧,说不定只是陪陪客人,喝喝酒?邓某在欲望的驱使下,选择妥协。

到了夜总会,周遭所有的一切,仿佛为邓某打开了一个新世界。

灯红酒绿之中,那些穿着打扮豪奢的老板,仿佛像一座座金山,在向着她招手。

起初邓某的工作,确确实实只是和她想的那样,陪陪客人端端酒。

但时间一长,看着客人给那些提供特殊服务的姐妹洒下的大把钞票,邓某瞬间觉得自己正常的工资不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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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在夜总会上班之后,她的面貌和身材一直是客人垂涎的对象,只是邓某一直不愿意真正成为小姐,对动手动脚的客人总是坚定的拒绝。

但在金主撒出的大量钞票的诱惑之下,邓某还是选择了出卖自己。

邓某在某一天晚上,终于还是松了口,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那个早晨,和煦的阳光,照在了邓某的脸上。

邓某看着床头柜上放着顶自己一个月的工资的钞票,心思回到了那个贫穷的小山村,回到了那家餐馆,也回到了那家服装店。过往的一切苦难,都被获得钞票的甜头彻底冲淡。

她,再也不要过那种日子了!邓某从此,彻彻底底的走上了当小姐的道路。

那是邓某最风光的日子,邓某燃起了心中的火,这股火烧到了夜总会,也烧到那些客户心中。很短时间,邓某就成为了夜总会的头牌,过上了自己眼中的“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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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0年过去,虽然已经将近40岁,但注重保养的邓某依旧是夜总会最受欢迎的小姐。

年轻同行看到她格外受富豪青睐,都十分眼红,背后都会怒问一句:凭什么!

但暮去朝来颜色故,门前冷落车马稀。邓某知道,自己不可能当一辈子的小姐。

可惜邓某早已不是当初那个初出家门的小姑娘,享受了小姐生活的甜头,也不愿意再回到以前的生活。

心思活络的她选择了自己最后的道路,那就是找一个有钱多金的金主,把自己的后半生托付给他。

很快她就盯上了自己的常驻客户李某。

李某是夜总会的大户,也是自己的金主,每次来夜总会基本上都要点自己。

李某对邓某不仅甜言蜜语,每次还出手十分阔绰,在邓某多次透露想和他结婚的情况下,两人的感情也迅速升温,坠入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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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随着这样的发展,邓某傍上李某,度过后半生指日可待。

但偏偏,邓某还是选错了人。

李某作为夜总会的常客,本身也不是好人。

李某本来确实是个富商,但实际上他已经因为经营不善破产了,后来在夜总会的消费都是贷款出来的。

本来就沉迷于女色的李某,原本还可惜自己以后再也不能去夜总会快活了。

但李某偏偏碰到头牌小姐邓某着急把自己出手。于是,他便将计就计,想趁机将邓某骗财骗色。

邓某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偶然期间,看到了李某的催债短信,才知道自己已经深入泥潭。

李某的阴谋败露,见邓某去意已决,死活不听自己的解释,当场心一横,拿着床单,硬生生将邓某闷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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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走之际,李某见邓某尸体完完整整,便又对邓某的尸体进行了侵犯,才将房门锁好。

邓某当小姐之后就和家里闹翻了,原本夜总会的头牌,小姐当尸体被发现时,已经腐烂的不成样子,恶臭连连。

邓某与李某的关系夜总会人尽皆知,很快警方,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将李某抓捕归案。

即使踏上了人生的不归路,邓某却也没有迎来想要的生活。

欲望人皆有之,追求更好的生活本无可厚非,但以不正当的手段去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却是绝对不可取的。

【以案释法】

1.如果邓某卖淫的行为被警方发现,她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邓某的行为只属于一种卖淫行为,并不涉及到诈骗等相关罪名,其行为主要受到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的束缚。

邓某长期卖淫行为,只能被除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这点来看,处罚可谓是非常之轻。

但我们需要明白,卖淫本身所涉及的可能不仅仅是自己的身体健康,更可能与赌博、吸毒,甚至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相挂钩,因此不管处罚的轻和重,我们都不可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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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侮辱邓某尸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

是构成的。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都属于侮辱尸体罪。

本案之中,李某在故意杀害邓某之后,在已确定邓某死亡的情况下,对其尸体又进行性行为,本身确定是一种侮辱尸体的行为。

因此,李某的行为应该构成侮辱尸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