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个体工商户欠薪注销,经营者仍需担责

【裁判要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随之灭失,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债务,应由其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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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宋某经营一家食品经营部,沈某在该经营部任营业员。双方因工资、社保发生纠纷,沈某遂自动离职,并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宋某接到仲裁委的通知后,为逃避劳动者索要工资,迅速办理了食品经营部的注销手续。仲裁委以主体不符为由未予受理,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民事行为,其注销后的法律责任由登记的经营者承担,遂判定宋某作为责任主体向沈某支付工资。宋某对本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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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在民事程序及实体法律上属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确定。

本案中,宋某为了逃避劳动者追索工资,利用商户注销程序的简便性,违背诚信,将食品经营部注销,其行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虽然食品经营部被注销,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诉讼权利能力也已不存在,但食品经营部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宋某承继。法院审理后判定由经营者宋某承担付款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于不诚信行为的打击,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标题:《海门法院2023年劳动争议案例(五)》

来源:海门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