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安从射阳县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射阳经济开发区射阳荣升吊装搬运有限公司“3·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3月14日,位于射阳经济开发区碧桂园剑桥郡11号楼,射阳荣升吊装搬运有限公司在吊运1208室阳台窗户玻璃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1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射阳荣升吊装搬运有限公司“3•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单位:

1.射阳荣升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

2.盐城俱和承门窗有限公司

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3月14日上午7时许,温某亮到剑桥郡小区查看现场。当日耿某红安排其公司店长程某东对接吊装事宜,程某东通过微信告知温某亮当天风大不能吊装,并要求吊运时通知其到现场进行照看,温某亮回复等待风小再吊装。10时许,王某安排吊运、安装等人员到达剑桥郡小区11号楼,未通知程某东到场。

上午11时许,在1208室王某安排李某成、陈某康、陈某春、温某付等人将原窗户玻璃压线拆除后把玻璃吸下,通过便携式吊运机运至1楼,随后王某、李某成下楼。王某指挥工人将新窗户玻璃捆扎好准备吊运上楼,李某成等人在地面操作溜绳牵引玻璃方向。吊运过程中王某返回1208室、并临窗站在吊运机左侧指挥吊运。当窗户玻璃吊运至楼层10到11层中间时(约35米高),大风突然发生旋转,便携式吊运机外伸水平拉杆焊接点发生断裂,吊运机侧翻击中王某头部,导致其跌落窗外。

根据剑桥郡小区防高空抛物监控拍摄视频显示,11时53分49秒,吊运的玻璃突然下坠,2秒后王某跌落至吊运到11层左右的玻璃上,经过43秒,王某从玻璃面滑落摔至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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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便携式吊运机复原后形状

事故原因分析: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在不良天气情况下指挥高层建筑临边吊运作业,未配备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和安全带),且临边无防护装置,吊运机侧翻击中其头部从而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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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臂架水平拉杆销轴连接处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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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腿直柱顶部滑轮无防跳槽装置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查看监控视频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判断分析:

1.王某在不良天气情况下指挥玻璃吊运作业,导致吊运机部件断裂发生侧翻。事发时风力达5级,且楼层越高风力越大,当窗户玻璃吊运至10层到11层中间时,受风力影响发生旋转,使吊运机的外伸螺纹拉杆横向剪切应力急剧增大,导致吊运机拉杆延伸牙杆后端焊接点断裂,吊运机发生侧翻。(违反《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7.7.4玻璃搬运与安装应符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3.风力五级以上或楼内风力较大部位,难以控制玻璃时,不应进行玻璃搬运与安装;)关注@安安侃侃谈了解更多建筑行业安全资讯

2.王某临边作业无防护装置且未配备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王某因未佩戴安全帽被吊运机击打头部造成伤害,又因未配备安全带、安全绳,临边无防护栏杆,导致其跌落窗外坠落身亡。(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温某亮,荣升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装作业操作规程,使用无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不良天气从事玻璃吊装、临边无安全防护和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有权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荣升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从事危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俱和承公司将窗户吊运安装业务发包给荣升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荣升公司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县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碧桂园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与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督促装饰装修企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装饰装修巡查流于形式,未落实《剑桥郡小区住宅临时管理规约》第四节 装饰装修管理规约 第十一条第(九)“3、阳台(露台)装修规约:……阳台(露台)装修前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防渗漏、排水等措施……”相关条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来源:射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