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为系列文章,此为被执行人陆士品并没有失踪(第二篇)的续篇,为第三篇:本次执行不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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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07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终结条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该裁定书并未告知申请执行人是否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是终结条件要求:“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在12月6日提交了《对宝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异议》,其中明确提出宝应法院是否已对陆士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请求,并进行了细化。而宝应法院在裁定书中,并未进行回应,也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过反馈。案件办理人员沈杨法官助理也明确表示:我们在执行中,很多为什么会出现“老赖”?我们毕竟手段有限,不像公安,我们不是公安,相对人“你人找不到啊”?为什么执行难?一是找人难,二是查找财产难。我们毕竟通过我们的系统,看看有没有房子、存款、保险、车子这个情况。不像公安通过技侦手段把人家全挖出来,去把他抓住;

三是终结条件要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该裁定书载明:“因被执行人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调意见,且本人在本院短信通知的期限内未能到庭,故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目前尚未有反馈信息。”请问移送公安的具体年月日?12月6日,案件办理人员沈杨法官助理明确表示:目前尚未移送公安;什么样移送公安呢?必须要立为卷面移送公安,马还要去查,查他定位在什么地方,要用他现在在用的手机号码,到网络再去查;我跟你说过了,通过公安来找,法院如果找不到陆士品,我没有办法,如果找到,就是天涯海角,我代你把他抓住、拘留。可以明确的是,宝应法院移送公安肯定是在12月6日后,为何不再耐心等公安反馈信息?办案法官助理明确承诺的“我代你把他抓住、拘留”还没有执行到位啊,为何偏偏又要于12月26日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是终结条件要求:“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按照宝应法院相关文书及案件办理人员沈杨法官助理的表述,被执行人陆士品一直处于失踪、下落不明状态,那就不可能依法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六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载明“采取的强制措施”等内容,该裁定书中,并未告知是否已对陆士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30条、第331条,也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依法进行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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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法院及相关人员的诸多不作为、乱作为、枉法裁判等问题,已经违反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陈国俊作为江苏宝应法院“一把手”党组书记、院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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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为系列文章,此为第三篇。宝应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他严重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等等行为见互联网其他文章,在网络搜索引擎输入《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即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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