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之一。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的法律文书主张其系执行标的的权利人的,法院是否应支持其排除执行的请求?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4条的意见,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

物权具有对世性,属于绝对性权利,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若案外人持有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系基于物权请求权获得的胜诉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相当于法院确认了案外人物权权利主体的身份,因此该法律文书足以排除执行。

2.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未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亦可以排除执行;

虽然租赁、借用、保管等属于合同纠纷,但是该类合同不以转移标的物的权属为目的,其涉及支付租赁费、保管费等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涉及对租赁、借用、保管的标的物的物权权属之确认,因此案外人持有该法律文书足以排除执行。

3.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与物权的支配权不同,债权请求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例如案外人基于买卖合同等债权请求权获得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法院虽判令交付标的物,但仅有该法律文书,在债务人未履行给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前,物权并未发生变动,此时案外人的该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属债权性质,基于债权平等原则,该法律文书不足以排除执行。

综上所述,能够排除执行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的类型包括:

1.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权属纠纷的法律文书确认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物权;

2.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法律文书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

3.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变卖成交裁定和以物抵债裁定。

那么,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并判令被执行人将不动产返还给案外人,此类法律文书能否排除执行?

此类法律文书中,案外人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通常来说可以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

但是,在双务合同被判令无效或者解除的情况下,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互负返还义务,在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情况下,若允许其排除执行直接取回执行标的物,将会致使申请执行人既得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又执行不到本应返还给被执行人的价款,明显有失公平。

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只有在案外人已经向被执行人方返还了价款的情况下,此类法律文书才能排除执行。

本文为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并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