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在生活中的很多场景中都离不开钱的身影,衣食住行方方面面也都需要用钱去跟对方进行交换,达成交易的目的。也正因如此,缺钱便成为了更加令人头疼的事情,而这也就衍生出了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向别人借了钱来度过眼下的难题,那么日后便需要将曾经欠下的债偿还清楚。但并非所有借贷行为都会受到保护,以下3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贷款,欠的钱也可以不用还。

第一种:违背真实意图所形成的借贷关系

【案例回顾】

2014年4月的云南昆明,张某以偿还借款等名义,伙同肖某将杨某约至某KTV的包间内,在包间内张某等人对杨某进行了殴打、威胁,使得其陷入恐惧的心理状态。随后,张某等人勒令杨某写下了两张欠款金额分别为7万元和9.5万元的欠条,并要求其事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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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张某以这两张欠条为凭据向呈贡区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杨某对欠款进行偿还,在审理中法院发现这起借贷关系中的问题后,法院未支持张某的请求。随后,张某、肖某将杨某约至某酒店的停车场内,要求其签下一份35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并要求杨某写出具体的偿还计划。

2017年,张某指使肖某利用这份虚假的借款合同再次向呈贡区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杨某偿还欠款,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不仅两人的诉讼请求都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检察院在审理后还将张某二人起诉到了法院,而起诉的原由便是敲诈勒索和虚假诉讼。事后,张某二人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以案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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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杨某不想借钱,张某和肖某却以暴力殴打和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迫杨某签下了两份欠条,那么在张某二人的行为便属于通过强迫的方式,迫使他人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也就违背了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同时,张某二人利用暴力殴打等方式,迫使杨某先后签下两份欠条和一份虚假的借款合同,他们二人的行为还涉嫌违法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肖某二人利用虚假的借款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其目的在于利用虚假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以此方式来非法占有杨某的财物,那么他们二人的这一行为便涉嫌了虚假诉讼罪。

以犯罪的方式形成的借款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同时,债务人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做出的借贷行为也是无效的,但需要在庭审时提供证据证明这一情况的存在。

第二种: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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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8年,吉某向同镇的豆某写了一份借条,在借条上写明了时间、借款金额以及约定还款时间等,还注明了逾期未归还按每天100元计利息的内容。10月17日,豆某一次性借给豆某10.6万元,随后又借给对方两千元。

2021年,因吉某长期未归还这一债务,豆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豆某向法院提交了这份借条的照片。但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了豆某的诉讼请求,给出的理由是,豆某与吉某在做出这份借贷关系时,作为债权人的豆某在明知吉某借钱后会将其用于赌博,依旧多次为其提供借款服务,认定这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除此之外,豆某出具的借条照片并非签订借条当天所拍摄,而是借贷关系出现一个月后补拍,无法支撑其诉讼要求。且在质证阶段,当吉某对资金交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豆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综上,法院作出了驳回豆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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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当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后会将其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时,不仅不采取阻止、劝诫等劝阻行为,依旧将自己的财物提供给对方,以方便债务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性质上,这种出借行为同样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对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同样会造成破坏,因此而形成的合同关系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种:具有高利贷性质的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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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哈尔滨某大学学生小英向当地一家小额借贷的企业进行借款三千元,但实际签署借款额度为5千元,其中两千元为实现扣除的“砍头息”,还规定了高额的利息。随后,在发现债务人难以偿还的情况下,将其介绍给该公司另一名业务员张某。

随后张某以代为偿还之前的债务为由要求小英签署一份借款金额为1.5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小英未收到任何资金,但负债却上升到了1.5万元。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小英被该公司员工多次逼迫签署借款合同,累计负债达到了20余万元。

报警后,该公司所有成员被控制,相关涉案人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而小英未偿还的债务也就不需要继续偿还。

【以案普法】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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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已经成为破坏民间正常借贷关系的一大毒瘤,其中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采取“砍头息”、套路贷等多种方式蓄意蕾高所需偿还的金额,随后还会通过故意垒高借款额度等多种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资金,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中,在规定的借款利息上应当注意借款中约定的利率,将其限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以此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当约定的利息存在超出规定的高额利息时,超出部分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也就不需要对此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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