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肯我愿,我出借高利贷怎么了?

*大不了我不要这高出来的利息,但基本利息、本金要给我吧?

*在他走投无路的时候,我借钱给他,按理说是他的恩人,我怎么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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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说法你是不是常有耳闻?

不对,不是想象中的那样的。根据最高法等四部门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怎么叫“经常性”?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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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经营活动。该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一种很常见的罪。

所以,不要说放贷没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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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王某成立公司,按照4%-20%不等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息。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等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罚金6万元。

NO2.2003年,涂某某等发放高利贷,构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武汉中院终判涂某某等有期徒刑三年。

NO3.2011年,泸州何某某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被泸州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