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无常,没有人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也没有人知道前方等着你的是福是祸,四川自贡的一位小伙就因为帮人打抱不平而遭遇了杀身之祸。小伙名叫沈某,性格开朗,是个热心肠的小伙子,只要看到有人需要帮忙,他就会主动上前搭把手。

这天沈某来到街边一家面馆吃面,本来一切都很平静,但突然,面馆老板与一名顾客吵了起来,沈某出于好奇,便走过去仔细听了听,原来是那名顾客吃完面不肯给钱,老板便与他争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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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顾客名叫邓某,是个性格很极端的人,即便是自己不占理,他也要与老板争上一争,不一会儿,面馆里的顾客就围了过来,纷纷议论着。这时沈某看不下去了,于是他就出言说了邓某几句,并义正词严地对邓某说:“吃了面就应当给钱。”

邓某听完后表情瞬间阴冷下来,用一种狠毒的目光盯着沈某看,可能是因为当时在场的人比较多,邓某并没有发作,而是给了钱就离开了,但万万没有想到,当晚他就拿着一把水果刀将沈某刺伤,最后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后邓某被捕,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邓某受到制裁的消息让沈某母亲的心暂时得到了慰藉,但她认为沈某的死全是因为面馆老板当时冷漠的态度,如果他受到沈某帮助后能多说几句,那么邓某就不会去伤害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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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意思是,面馆老板侵犯了沈某的生命权,应当作出赔偿,于是她就将面馆老板告上了法庭,并向其索赔三万元。那么沈某母亲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面馆老板是否对沈某构成了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定侵权责任是否构成一般是从如下三个要件出发。

一是行为人存在过错,二是损害的事实,三是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沈某被邓某杀死,损害的事实自然是存在的,但邓某杀死沈某是其个人行为,动机也是源于沈某对邓某的刺激,使他怀恨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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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面馆老板自始至终都未参与到对沈某的伤害中,而且邓某吃面不给钱,面馆老板将其拦下理论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这与沈某受到的损害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也就无从去侵犯沈某的生命权,这起案件应当属于邓某的个人行为,而且他已经承担了相关的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最后认为,面馆老板并未对沈某构成侵权责任,自然无需赔偿。但是原告方律师又提出,沈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面馆老板作为受益人,应当进行适当的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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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邓某已经被判刑,明显无力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沈某的母亲要求补偿,补偿的责任自然就落在了面馆老板的身上,但前提是沈某的行为符合法律上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要件有三:

1、受害人须针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侵害行为或者危险;

2、受害人须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

3、受害人须受到损害。

且需要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那么我们就结合案情来进行分析,据调查,当时邓某是想赊账,但面馆老板不肯,因此邓某就开始与老板协商,可能是因为言辞过于激烈,让沈某误认为邓某是想赖账,所以就上前进行了制止。

这就说明当时邓某并未对老板的民事权益产生损害,而见义勇为行为中,受害人须针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侵害行为或者危险,当时邓某与老板只是在协商,显然就不符合三个要件中的第一点,因此法院认为,沈某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面馆老板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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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沈某母亲表示不服法院的判决,打算提出上诉,如果案情出现转机,面馆老板需要承担责任也说不定。但不管怎么样,沈某都已经回不来了,其母亲也不过是想找到一丝慰藉,她的心情我们也可以理解。

其实法律对我们来说不仅仅是一个规范,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好的武器,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了法律的保护与规范,不管是遇到什么事,法律都会给出最公正的判决。

相反,触犯法律也一定会受到应得的处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应当是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办事,才会拥有更加美好的生活,违反法律行事,美好的生活就会与你渐行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