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上,做最后的陈述时,被告人李某突然开口说道:“我想对我女儿说,爸爸永远都是爱你的,从没想过要害你 ……”

然而李某对女儿糖糖所做出的事情,却是让法庭上下所有人都觉得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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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李某是江苏苏州人,十多年前与张丽步入了婚姻,婚后生下了糖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之间的浓情蜜意被柴米油盐酱醋茶所吞噬,张丽对这段婚姻感到了不满,即使与李某生活在一个屋檐下,能看到的却都是李某的缺点,张丽认为这段婚姻已经没有继续维持下去的必要,因此两人于2018年选择了离婚,糖糖则是交给了李某抚养。

然而李某第一次对糖糖作案却还是在糖糖读幼儿园的时候,但由于在当时,糖糖的年纪尚幼,且张丽对糖糖的关注也不是很高,不曾去想过李某会对自己的女儿干出违背伦理的事情,因此李某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很快暴露。

据糖糖报警后所述,李某会在事后威胁她,让她不要告诉老师和妈妈,而糖糖不懂得李某的行为是犯罪,被自己的父亲威胁后便保持了沉默。直至糖糖上了初中,学习到了不少的知识,她终于明白李某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内心感到十分羞耻,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但糖糖还不知如何去寻求帮助。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QJ未遂也是属于公诉案件,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肯定也是需要知晓案件的存在,比如有群众报警或受害人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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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早注意到糖糖异常的是她的老师,老师发现这个学生在课堂上注意不集中,而且不容易融入到班级同学中,不像同龄人那般活泼,要是有男同学或男老师从她的身边经过,糖糖还会突然受到惊吓。考虑到糖糖的家庭情况,老师一开始是以为糖糖受到了家庭虐待,因此询问其原因。

糖糖感受到了老师的关心,便把自己身上的遭遇一五一十的告诉给了老师,可想而知,老师得知此事后是非常惊讶且难以置信的,不过老师并没有当即报警,可能也是担心会弄错事情,毕竟这只是糖糖的一面之词,但老师还是联系了糖糖的母亲。

张丽对此是不太相信的,不认为李某会对自己的女儿做出如此禽兽的事情,实在太荒唐了,因此更倾向于糖糖是想以此获得她的关注,便对老师说,她的工作忙,并没有时间管女儿。张丽还告诉老师,糖糖念小学的时候就跟她讲过这样的事情,为此她带糖糖去医院做过检查,但并没有发现问题。

张丽也曾去质问过李某,而李某并没有承认。

2019年5月22日晚,李某喝醉后在工作单位宿舍内对年仅十三岁的女儿再次实施不轨行为。最终,糖糖自己去到了派出所,说想要打电话给妈妈,而当电话接通后,糖糖就号啕大哭起来,反反复复道:“爸爸想害我。”

该案这才被公安机关知晓,并立案侦查。同年9月,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QJ罪,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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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李某始终否认对糖糖实施了QJ,声称自己只是想要帮女儿洗澡,可能做了点糊涂事。不过在司法中,虽然被告人口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八种证据之一,但我国办理案件是秉持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糖糖具体清晰的陈述以及可以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词,可认定李某QJ罪成立。但该案中,还存在一个问题,根据糖糖的陈述,陈某在其4岁时就已实施了不轨行为,至案发时已持续了9年,然而取证是困难的。

而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是属于情节严重的QJ罪,是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在该案中,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为是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JY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该案被判决后,张丽向法院申请了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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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女大应避父,人性之恶,往往出乎意料。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糖糖的父亲,以及法律上的监护人,本身对糖糖是有着抚养、保护的义务,结果却成了伤害糖糖最严重的人,尽管李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对糖糖所造成的伤害,却未必是五年零六个月能够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