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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润州法院召开。会上,发布了7件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一起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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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与上位法冲突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张某诉某区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

简要案情

张某向某区市监局申请办理物资回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经营范围为再生物资回收。某区市监局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符合镇政办发〔2009〕191号、镇政发〔2014〕12号文件中规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废旧物品回收业市场主体”要求,对开业登记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通知书,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法院书面征求文件制订机关的意见,制定机关回函,上述文件已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因机构改革,某区市监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职权划转给某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张某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某区市监局依据的镇政办发〔2009〕191号、镇政发〔2014〕12号文件与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不相符,且有违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因此某区市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因机构改革,依法应由某区行政审批局对张某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该案判决促进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不仅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同时也对当地合理设置废旧物品回收业市场主体、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有着积极影响。本案另一典型意义在于法院积极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沟通,制定机关主动纠正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要求的文件,实现了行政诉讼法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

案例二

行政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且自行纠错的,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王某诉某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案

简要案情

殷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共拥有三套房改房,约定殷某子女继承殷某名下两套房改房,王某子女继承王某名下一套房改房。殷某向房管部门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补缴了其名下两套房改房的测算差价,出具前夫死亡证明,隐瞒其再婚事实,将两套房改房分别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王某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两套房改房不动产登记,理由为殷某未将三套房屋合并计算面积,导致其需多补差价才能将王某名下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侵害了其房改房政策优惠权。二审期间,不动产登记机关主动撤销了被诉两套房改房的不动产登记行为。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撤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殷某及其子女隐瞒再婚事实、虚假陈述,应对错误登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机关已尽到审慎审查职责,并无过错,且不动产登记机关业已主动纠错,撤销相关行政行为,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但其仍不撤回起诉,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层出不穷,给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核工作带来极大挑战。本案裁判意义在于,一是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由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陈述的申请人承担。二是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自行纠错,本案相关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了错误登记行为,体现了行政机关有错必纠的价值理念,应予肯定。三是错误不动产登记行为撤销后业已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且行政机关并无过错,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违背诚信行使诉权的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申请人和不动产登记机关都应遵守法治、诚信、文明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才能促使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断规范。

案例三

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应遵守择一从重处罚原则——某醋业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

丹阳某醋业公司(以下简称某醋业公司)是“镇江香醋”“镇江陈醋”集体商标的授权准许使用单位。2019年11月8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醋业公司临街仓库存放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0102、20191201的镇江香醋、镇江陈醋,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合计货值为195360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醋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货值十倍罚款1953600元。某醋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某醋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某醋业公司在食醋产品上故意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的禁止性规定。《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均有相应规定,其中前者的处罚规定不以发生客观损害为条件,且处罚力度明显更强。依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法理,适用《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更能体现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执法标准,故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全市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适用《食品安全法》《镇江香醋保护条例》,支持行政机关对在“镇江香醋”“镇江陈醋”产品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捍卫“镇江香醋”金字招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某检察院诉某文旅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

某检察院发现其辖区内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存在违章建筑,破坏了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遂向某文旅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某文旅局回复称已与多家单位商讨了违建拆除方案,后由某城管局对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嗣后,前述违章建筑主体未拆除,又新建了一个厕所,某检察院认为新建的厕所进一步破坏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再次发出检察建议,某文旅局未作回复。某检察院认为该局未依法履职,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文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违建的厕所,某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职责,而是迟至案件审理期间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且无法定阻却事由,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某文旅局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与公司签订维修协议,将保护维修义务交由不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主体承担,且允许其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对此,某文旅局不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判决确认某文旅局未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继续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文物保护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持文物的原有历史风貌是文物保护基本要求,案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该市唯一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该市纪念革命烈士、培养革命骨干的实物见证,更应该得到重点关注。文旅局作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守住红色家底,传承红色基因,让受保护文物得以充分彰显其爱国主义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价值。

未完待续……

编 辑:吴 贝

校 对:常文金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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