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对于“离柜概不负责”这个牌子很多老储户还有很深的印象,而且部分老储户还深受其害,比如储户到银行柜台取钱,在离柜之后发现少钱或者有假币之后,找银行要说法,银行总会以“离柜概不负责”来搪塞储户,储户在没有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也只能把这个苦果给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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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种现象在八九十年代是非常常见的,因为银行势大,所以储户也没有好的解决办法。但是银行柜员也是人,也会有出错的时候,有少给储户钱的时候,相应的也会有多给储户钱的情况出现。

比如之前浙江慈溪有位女储户到银行柜台取22400元现金,但由于柜员的疏忽,给了储户24000元现金,相当于多给了储户1600元。而银行在发现多给钱之后,直接向该储户索要,但却被储户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给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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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储户看到这里都感觉大快人心,但是银行为了索回这1600元将储户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以不当得利,让储户把这1600元归还给银行。针对这个结果,很多储户都表示很失望,认为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就是霸王条款,少给储户钱就可以,多给就不行。

对于银行多给储户钱,正常情况下,按照法律都是要归还给银行,但是万事也有例外,比如广东中山某银行工作人员因为操作失误,多支付了18万给客户,而且时隔了3年10个月,也就是说差不多近4年的时间才发现操作失误,在跟客户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银行也一样把该储户给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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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认为该客户应该返还18万的不当得利,并且要承担起诉费用,而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也以《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主张受益人返还。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该客户并不认同,他认为即便这笔钱是不当得利,但是时间已经过去了3年10个月,早就过了民事诉讼的有效期了。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而银行三年后才起诉,已经超过时效,所以在二审中该客户赢了,法院认为客户不需要返还这18万给银行。对于法院的判决银行肯定不服,遂向高院申请再审,但却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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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种银行多给钱还能胜诉的情况只是个例,正常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多给的钱都属于是不当得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储户拒不归还,则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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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细心观察的人也应该发现了,银行柜台上的“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匾早已不见踪影了。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再加上互联网理财的兴起,所以我们能发现,现在银行的服务态度比以前更好了,基本不会碰到少给钱或者收到假币的情况了,而且即便真的发现银行少给钱或者给的是假币,在柜台360度的监控下,也同样能够查得到了。当然对于银行多给钱的情况,储户最好还是归还给银行,不要有占便宜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