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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晋州女子张某2022年1月13日21时许坐在副驾驶座上,没有系安全带。被交警查获后罚款50元。

她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了“晋州的交警穷疫了,年底冲业绩,我真尼玛服了”。1月14日上午,经过别人提醒她主动将上述不当言论撤下。

当地警方认为该女子对交警的正常执法无端猜测、攻击,肆意妄为,无事生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五日。

首先必须要明确,因为违章被罚,然后迁怒于交警,并在网络上对交警进行侮辱,这无疑是非常错误的,也是对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侮辱,毕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但是否要对这样的女子进行拘留,还是值得从法律上商榷。

一是在副驾驶上不系安全带是否在当地很有市场?从法律上看在副驾驶上系安全带当然是必要的,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但要知道,在许多小城,不止是副驾驶,就是主驾驶有些也不系安全带。这是一种习惯,更是一种养成。

我当年在老家小城工作时,发现副驾驶没有主动系安全带的习惯,包括我自己;但后来到佛山工作,发现在副驾驶系安全带则是一种习惯。当然,10多年过去,在老家这也已经成了习惯。

我不知道晋州的情况,是不是也像当年我老家的小城一样大家都不习惯系安全带。如果是那样,各种意义上就是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难怪人家有意见了。

二是不佩安全带是不是必须要罚款?因为写作时手头没有法律工具书,我就不引用法条了。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罚款不是目的,按照新闻所说,交警已经对当事女子进行了现场法制教育。如果女子主动认识到了违法后果,是否有必要必须要罚款50元?

三是否尊重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在行政处罚法2021年的修订中,对这个权利特别进行了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1996年3月1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实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制度。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给以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辩包括依法要求听证。草案规定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规定了听证的基本程序。拒绝当事人申辩或者听证,不得决定处罚。所以要这样做,一是,可以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注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和减少错误。二是,事先告诉当事人,由当事人申辩包括要求听证,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符合重在教育的原则,使当事人知道自己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利于提高法制观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21年1月22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指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陈述权与申辩权都是重要的程序性权利,都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四是当事女子在网上的不当言论其实是不一种发泄。我们有个踢死猫理论,说的就是发泄的重要性,如果不懂的,自行脑补一下。其实大家都知道这个女子说的不过是气话、狠话,这就像我们生气时对亲近的人发狠说“要杀死某某”,这话当不得真的。其实,还有个问题,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寻衅滋事的界限,这个太难了,我不讲。

五是交警有没有冲业绩尚未查清。由于我国事实上存在的执罚经济,这旬女子所谓“交警穷疯了,年底冲业绩”也不完全是空穴来风。据报载,某偏远小城年财政收入1亿元,其中交警违章处罚就3000万元,占到三分之一强。这其实是许多地方公开的秘密,地方财政靠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拍卖财物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这条规定到底落实的怎么样,我不多说了,说多了,对大家不好。

六即便是真的没有“交警穷疯了,年底冲业绩”这一事实,其实警方只要通报一下,就会让谣言止于公开。拘留不是目的。

七是在女子主动删除上述不当言论,认识到了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必须要拘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我当然不是为这位侮辱警察的女子说话,我认为这样的言论是完全错误的,我只是认为没有必要拘留5日,因为她已经认识到了错误,而且主动改正了错误

拘留当然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是一种不得已才采用的手段。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