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对一些刑事案件,尤其是对那些恶性刑事案件进行评论时,总有人说:“这个案件是作者编的,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事发生。”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想法,或许是人们低估了犯罪人的残忍,对那些超乎常人的无底线行为难以理解。实践中曾发生过,一位老人的钱包被偷,而躺在医院病床上的老伴正等着这笔救命钱,被盗老人坐在地上嚎啕大哭,那种失望与无助的表现令人泪目,而小偷根本不会考虑这些钱的用途,不论什么钱,只要能满足其好劳恶逸的贪婪就够了。以下案件真实地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一位患有股骨头坏死、靠低保生活的老人,辛苦养了一年的猪,瞬间被使用假币的女子骗走,面对一堆假币,老人的愤怒与无助可以想象,可以犯罪人的无底线,我们常人却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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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振现老人是石家庄高邑县的一位低保户。他身患双腿股骨头坏死,靠低保金生活。去年,王大爷养了头猪,辛苦照料了一年。前几天宰杀后,老人带着半扇猪肉来到市场,希望卖个好价钱,高高兴兴过个年。没多久,一个中年妇女就用1100元包圆了大爷的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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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完猪肉后,王大爷和儿子来到了附近的面馆准备吃口饭。饭店老板一看,老人手里拿的1000多元全部是假币。老人不信邪,又到银行求证,银行表示确实是假币。辛苦一年,到头来却收来一堆假币,这让老人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随后,老人报警并把1100元假币上交给了警方。

以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分析本案,敬请阅读和指导。

刑法意义上的假币

刑法意义上的假币不同于日常用语中的假币,由于假币类犯罪侵犯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进而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就要求行为人使用的假币能够在市场上流通,一般人在非借助于仪器的情况下,难以分辨真伪,这样的假币能骗过大多数人,因此,一旦流入市场,就侵犯了货币的公共信用,扰乱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相反,那些常人一眼便能分辨出假币,这些假币根本没有流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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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曾发生过一位流浪老人,手画人民币去面馆买面的事件,老人画的这些所谓人民币,其绘画水平相当于幼儿园孩子的水平,老板只以仍将其当作钱而卖面给老人,是老板基于尊重老人的自尊,老板的善良使然。为此,老人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使用假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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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曾讨论过,广东彭某伪造使用假币案,其伪造的假币,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且市场流通之广、伪造量之在令人咂舌。据公安部反假币实验室的数据统计,中国有96.7%的假币来自于彭大祥所制造的假币胶版印制而成,他也因此被媒体称为“假币教父”。

以上正反两个涉假币案,列示了日常用语用的假币概念与具有刑法意义的假币概念。

评价中年妇女的行为

评价中年妇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另根据《办理货币案件解释》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的,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中年妇女使用的假币面额为1100元,尚未达到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本案中,中年妇女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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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妇女使用假币购买老人的猪肉,一方面使用了假币,另一方面骗取了老人的猪肉,其行为侵犯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和老人的个人财物两个法益,而中年妇女只实施了使用假币一个行为,却同时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为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中年妇女骗取老人的猪肉价值基本也就是1000多元,而根据《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至10000以上,为数额较大,可见,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000元,而本案中,中年妇女涉案金额为1000多元,也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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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中年妇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本案中,应按诈骗行为对中年妇女处于治安处罚

当然,本案中,如果在中年妇女身上或其他场所发现其控制的假币,应根据《办理货币案件解释》的规定处理,在此不假设前提,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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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本案中,中年妇女使用假币骗患病老人的行为,令人气愤,或许我们都会产生强烈的处罚冲动,判他重刑,可是,法与情毕竟是不同范畴的理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帝王法则”,当一个行为没有达到可罚的法益侵犯程度时,就不能用刑法来评价该行为。尽管,中年妇女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