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会受到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并可处15日以下的拘留。再者对于无牌驾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无牌驾驶员补办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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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7时50分,潘焯英驾驶号牌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清新区XX镇XXX圩往清四公路方向行驶,行至XX镇XXX桥路段时,撞到横过桥面被害人周某金,造成被害人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潘焯英将周水金送往三坑医院抢救,到医院后拨打110电话报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潘焯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水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潘焯英赔偿被害人周水金家属共计46800元,潘焯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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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李海明律师解答:

潘焯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潘焯英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潘焯英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根据本案的情节,宣告缓刑对当事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宣告缓刑。

李海明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