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刑事法官的核心工作

是对被告人的行为定罪量刑

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应当科处何种刑罚以及相应的刑罚量

相比于罪名,最终的量刑结果

往往才是被告人与家属最为关注的

而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是如何在法官手中一步步

走向罚当其罪、量刑均衡的?

中间分几步?有哪些影响因素?

今天法官就来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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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之前,先说一般量刑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以此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具体来讲: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举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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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也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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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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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二)

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

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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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五)

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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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七)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八)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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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一)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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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三)

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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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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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多个量刑情节同时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此时法官会如何适用呢?

在调节过程中必须要遵行一定的方式方法,不能随意而为,否则将会出现自由裁量权“缝隙”过大,适法不统一等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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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常来说,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例如,被告人禚某伙同他人招募并组织多人赴交通银行、渤海银行、盛京银行等多处办理银行卡30余张及配套U盾等,后以每张银行卡人民币450元、600元等不等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交予他人使用。被告人禚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未退出任何的违法所得,但其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故被告人禚某仅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

在量刑时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在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其当庭认罪的情节减少基准刑的10%,故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宣告刑。

(二)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又是一个小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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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对被告人小钟而言,影响其量刑的情节有哪些呢?

小钟系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并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相应谅解。在量刑时,根据小钟的犯罪数额确定基准刑,然后依次先后适用坦白、立功、退赔获得谅解量刑情节按照确定的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最终确定宣告刑,而不是确定各量刑情节的比例后进行简单相加,再一并对基准刑进行调整。故最终法院确定的小钟宣告刑(主刑)为二年六个月,区别于同为主犯的小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小程有期徒刑三年。

此外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三)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此法官想提醒大家的是,根据刑法确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除具有特殊身份等量刑情节我们无法自主把握之外,对于自首、立功、坦白、退赔退赃等量刑情节,都是我们能够主动把握的。

因此一旦实施了犯罪行为,最好的策略无疑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自首、立功,有条件的积极退赃退赔,因为这些情节都是实实在在可以在量刑有所帮助的,能够有效减少最终的宣告刑期,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所以在我们国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绝不是一句空话。

来源|上海松江区法院、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