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焦作辂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辂德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大天尚亿商贸有限公司、邢乃伟、毛利红、邢良玉、毛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0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8民终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945749.2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945749.27元。
执行案号:(2018)豫0804执357号
被执行人或企业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邢乃伟
性别:男
年龄:50
住址:焦作市山阳区龙源湖小区西二区3号楼4单元608号
身份证号:410811********9036
执行法院: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945749.27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391-338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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