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9位老人被骗600万,竟是银行理财经理挪去炒股还给情人买房

自己缺钱炒股,就想到诈骗老客户,某银行原理财经理张某将多位老客户600万元理财资金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张某从1997年开始从事银行柜员的工作,2005年跳槽到某银行担任理财客户经理。随着在银行工作的时间越来越久,每天看着客户的大额资金进进出出,张某心里也痒痒的,很想操盘资金,投资赚大钱。此时,作为资深理财客户经理的张某维系着很多长期合作的老客户,于是动了挪用客户自己来炒股赚钱的想法。

2015年前后,张某瞒着银行,私下里以资金“过桥”、第三方贷款、保本高息、帮助理财等名义,要求老客户把资金转账到张某哥哥的银行卡上或直接将资金账户交给自己管理。据张某到案后交代,最多时,他手上的资金高达2000余万元

但张某着实不擅长投资。他将钱款投进了股市、黄金、期货市场,没过多久,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就亏损严重,出现资金缺口,张某只能拆了东墙补西墙,维持“庞氏骗局”。尽管如此,张某还是沉迷于账户上的数字,2019年,他出轨一名女子,还为其出资200万元买房。

2020年12月,张某所在银行在对内部员工进行排查时发现,张某通过亲属账户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并利用信用卡套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于是将张某开除。1个月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截至案发,张某共计从李女士等9名被害人处骗取资金600万元。同时,张某还以银行购置礼品刷积分、帮客户免除信用卡年费等名义从三位客户处骗取信用卡及密码,累计套现6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这9名被害人大多都是已退休的老人,其中,王阿姨与张某相识了十几年,一直通过他办理业务,对他十分信任,也因此损失最惨重,被骗了200多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利用其担任某银行理财客户经理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以“过桥”垫资、保本高息、代为理财等名义,骗取资金用于个人风险投资、偿还债务、为第三者买房、日常开销等挥霍行为,并将部分赃款转移至妻子名下银行账户后提现。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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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1.38亿资金花1500万赌博 上海一信用社主管潜逃22年后落网

1996年12月至1998年11月,在担任原上海市奉贤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间,周某为牟取利益,伙同他人,以信用社名义与客户签订存款协议、开具信用社手工存单,承诺高息回报等方式,吸收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工会等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且上述资金并未存入信用社法定存款账目,而是被转入某信用社技协代办处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企业账户内,用于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发放贷款。其中,1998年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的客户资金存到上海某龙有限公司账户内共约1500万元,汇至广东省某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用于个人在澳门赌博挥霍;截至1998年案发,导致存款客户约1.38亿元本金未能归还

1998年11月20日,原奉贤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决定批准逮捕周某。眼见事情败露,账户亏空填补不上,当年11月23日晚,周某携带60万元钱款乘出租车连夜逃至武汉藏匿

虽然武汉作为出逃目的地是临时起意,但周某其实一早就备好了包裹,其中有若干证件、约60万元现金及换洗衣物。现金分别来自他的炒股账户、之前在澳门赌博时带回的一部分人民币现金及10万元港币现钞。到武汉后,他从当地银行把10万港币兑换了约9.1万元人民币用于生活支出。

1999年到2003年,周某担心在一个地方太久被人注意,便不断搬家。直到2003年底,出逃时带来的钱几近用完,周某这才准备找工作。他用哥哥的身份信息,加上自己的照片,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带着这张身份证,周某先是到江苏无锡某台湾自行车公司任职销售经理,一度成为这家公司华北分公司销售总经理,分管整个华北地区业务。3年后,周某从公司辞职,在河北石家庄开了一家折叠自行车销售店,但店铺生意惨淡。之后几年,周某辗转江苏南京、天津、江苏丹阳多地,一直从事电动车相关工作,但这些公司大多经营不善,没过多久周某就离开了。

这时已是2015年,最初携带的60万元早已用完,辗转多年赚的那点钱还是难以弥补生意亏空,周某几乎身无分文。此时,实名制认证系统逐渐普及,周某很难再假借哥哥的身份找工作。考虑到其他地方自己不熟悉,在外奔波仍然极易被抓,于是他又回到武汉。因为之前打麻将认识开棋牌室的张大姐,周某便以每月500元租金向其租了一间房子,平日帮朋友打理麻将馆营生糊口。

2019年9月底,周某主动联络姐姐,想了解一下家里人的身体及生活情况。姐姐劝其投案,周某表示要再考虑考虑,等过完年再说,然而没过几天他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周某以牟利为目的,结伙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法,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周某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及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