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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区人行道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和摩托车停放秩序的 通 告

为深入推进我市“双创”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区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保持市容环境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给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城区开展人行道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摩托车必须在人行道规定停放点内有序、顺向、整齐停放。

二、 严禁在人行道已划定的规定停放点外乱停乱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摩托车。

三、 沿街店面(单位)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禁止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摩托车在责任区内乱停乱放;对在责任区内乱停乱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

四、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将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摩托车人行道停放秩序开展联合集中整治,从严惩处乱停乱放违法行为。

1.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在已划定的停放点外乱停乱放的,处警告或十元罚款。

2.电动摩托车和摩托车在人行道已划定的停放点外乱停乱放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3.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改正影响行人通行的或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将对乱停乱放车辆予以暂扣处理。对长期无人认领的,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置。

五、 对上述违法行为,将在微信、报纸、电视台、LED显示屏等媒体公开曝光;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的,将及时抄送当事人工作单位。

六、 月湖区、高新区、信江新区、龙虎山景区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

七、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对违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摩托车定点停放规定的行为予以规劝提醒,期满后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希望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导或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鹰潭市城市管理局

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3月23日